葫杨管委发[2024]5号关于印发《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2024年公租房(廉租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 文章来源:综合办公室 | 添加时间:2024-03-18 |
关于印发《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2024年公租房(廉租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2024年公租房(廉租房)分配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开发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2024年公租房(廉租房)分配方案
为规范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依据《葫芦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推进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葫芦岛市公租房配租方案》文件精神,为解决开发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切实解决开发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工作目标。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公租房配租工作科学有序、公开、公正、公平,成立杨家杖子2024年公租房分配领导小组。
组长:封玉国 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成员单位:纪检监察室、财政局、民政局、建设交通局、杨家杖子街道、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分局、市场监管分局、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大队、文化宣传中心、水暖供应中心、供电公司、葫芦岛市第六人民医院。
设立开发区2024年公租房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交通局。
三、公租房分配原则
此次玉麟苑100套公租房配租过程坚持向全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的原则。配租方案、房源面积、房源位置等相关信息在开发区电视台、建设交通局及街道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配租抽签过程接受新闻媒体及申请家庭代表等参与监督,抽签结果于分配大会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开发区电视台、建设交通局公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429-4421162,0429-6880005。
四、配租范围
申请条件以《葫芦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葫芦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为准。
(一)申请廉租房条件:开发区城镇户籍低保户且无房家庭。
(二)申请公租房条件:开发区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
(三)特殊群体申请条件:开发区城镇户籍,肢体视力二级残及以上无房家庭,优先安置,并提供低楼层(2-3层)。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保障房,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重叠。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包括个人和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房,申请人为单身的需年满18周岁。申请公租房需向审核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需填写《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低楼层需提供残疾证。
3.申请家庭需缴纳500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证金,未通过审核的或后期参与抽签为空号的,3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后期参与抽签安置成功的,转为租房保证金,退出租房后,经验收房屋合格退还,违反相关规定破坏房屋的按价扣除。
4.民政、自然资源(不动产分中心)等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
申请公租房的家庭持建设交通局住房保障办公室发放的《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按审批表要求到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交警大队及街道等部门进行审批,相关部门负责对申请家庭的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审批并签字盖章。申请保障家庭应当如实向各审核部门提供材料,各审核部门应当如实对申请保障家庭情况进行审核。
六、房源配租
(一)2024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18日,由开发区电视台、建设交通局及街道社区进行公告,公开相关信息。
(二)2024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请到建设交通局报名申请公租房,并领取审批表。在此之前已报名登记的申请家庭,备案顺序有效,请到建设交通局领取审批表,审批截止时间为3月25日。
(三)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法:
1.2024年3月28日,地点:海韵驾校(原开发区一中)。选房采用抽签方式,按特殊群体组、低保廉租组、公租组共三大组,其中每大组依申请保障面积45m²、55m²、65m²各三小组,共9小组。进行抽签分配,依备案顺序依次抽签,若报名人数较多,房源不足,添加空号。抽到楼号的,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无误后,当场宣布选配结果,该选配结果即时生效,所配租房源不得随意调换。抽到空号的,在下一次公租房集中分配时,无需再次提交申请表,直接进入审核程序,通过审核的参与下一次选房抽签。
2.公示抽签结果:保障家庭名单及分配房源信息,于2024年3月29日至2024年4月4日在开发区电视台、建设交通局及街道社区公告栏进行公示。
3.已获得房源的家庭应在2024年4月7日-2024年4月10日到建设交通局住保办办理入住手续,手续办理完成的,即可入住。逾期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如放弃所配租房源,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任何形式的配租。
4.为确保公租房(廉租房)分配工作在阳光下进行,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开发区将邀请市公证处对分配抽签过程进行监督公证。
七、使用和管理
(一)使用
1.公共租赁住房属公有产权,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
2.被保障的申请人应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房屋产权单位交纳租金等各项费用;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电信、环卫、物业管理等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公租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和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保障房限制装修,承租人入住后擅自进行装修的,在其腾退时应无条件退出,装修不予补偿。
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二)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年度收取。低保户廉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公租房家庭租金标准按照建筑面积核定为每月每平方米2元。
(三)退出
申请家庭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的,退出实物配租保障:
1.申报材料不实,以欺骗方式取得廉租住房的。
2.在承租房内从事经营或违法活动的。
3.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转让的。
4.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和使用性质的。
5.连续三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6.拖欠租金超过三个月的。
7.收入及资产(车辆、房产等)发生变化,未及时申报的。
8.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承租家庭因自身条件发生变化而不符合承租标准的,如购置房产、车辆、退出低保等。其户主或家庭成员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7日内主动向社区、街道、所在单位及开发区建设交通局报告,由建设交通局做出相应处理。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查实属欺骗等手段获取住房的,取消其承租资格,扣除保证金,记入信誉档案,终生不再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任何形式的保障。
本实施方案由开发区建设交通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