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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杨管委发[2025]7号关于印发《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九小场所界定标准、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街道列管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

文章来源:综合办公室 添加时间:2025-06-24
葫杨管委发〔2025〕7号 
关于印发《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九小场所界定标准、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街道列管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
 
  为适应当前火灾防控工作现实需要,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切实增强社会单位防御火灾能力,按照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调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消防〔2023〕23号)和省消防救援总队《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辽消〔2023〕122号)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修订了列管单位界定标准,现向社会主动公开。各单位要对照标准认真自查,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要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1.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3.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街道消防列管单位界定标准 
 
  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经营可燃商品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二)客房总数在5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农家乐、民宿等);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餐饮场所(旅馆和饭店的综合体等); 
  (四)座位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五)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600平方米的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包括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台球馆、旱冰场、美容院、SPA会馆、桑拿浴室、足浴按摩场所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七)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院、疗养院、康复中心等具备医疗性质的公共场所; 
  (二)住宿床位在20张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或建筑面积在500(含)平方米以上的养老机构(含老年人照料设施); 
  (三)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或住宿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寄宿制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 
  (四)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 
  (五)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 
  三、国家机关: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一)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 
  (二)县级以上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一)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二)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 
  (二)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 
  (三)县级以上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四)县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一)发电厂(站)、50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 
  (二)具备电力调度功能的电网经营企业、供电单位。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服装、制鞋、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一)国家级、省级、市级或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二)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科研实验室的科研单位、高等学校。 
  十一、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其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高层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除住宅外)、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科研楼等高层公共建筑; 
  (二)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三)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它粮库; 
  (四)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五)总储量在大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六)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仓库; 
  (七)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堆场; 
  (八)占地面积大于60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九)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单体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十一)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可燃物较多的摄影棚(馆); 
  (十二)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超过5000万元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十三)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场所; 
  (十四)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除宾馆、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住宿场所。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按照《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符合上述标准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 
  1、“以上”、“大于”、“超过”含本数。 
  2、同一建筑内有多种业态组合的,凡任一单位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的,整栋建筑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附件2: 
  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九小场所界定标准 
  一、小型学校或者幼儿园: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全日制非寄宿制中、小学;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且小于300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幼儿园;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学校;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下的寄宿制幼儿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且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 
  二、小型医疗机构: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且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 
  三、小商店: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且小于1500平方米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 
  四、小餐饮场所: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且小于1500平方米的饭店、餐厅、酒店。 
  五、小旅馆:客房总数在50间以下且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小于1500平方米的宾馆、旅店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含农家乐、民宿)。 
  六、小歌舞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的歌舞厅、卡拉ok厅、影剧院、录像厅、放映厅、棋牌室、台球馆、游艺厅。 
  七、小网吧: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的网吧、网咖。 
  八、小美容洗浴场所: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不大于600平方米的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场所)、SPA馆、美容院。 
  九、小生产加工企业: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大于350平方米)小于300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且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易燃易爆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 
  界定标准中“以上”和“大于”均含本数,“以下”和“小于”均不含本数。 
  附件3 
  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杨家杖子街道列管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等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室内市场、商场、商店、超市、便利店、麻将馆、棋牌室、文具店、体育彩票店、福利彩票店; 
  (二)建筑面积小于250平方米的宾馆、旅店及其他住宿服务场所(含农家乐、民宿); 
  (三)建筑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饭店、餐厅、小吃部、酒店、熟食店等餐饮场所; 
  (四)座位数小于3000个的体育馆、体育场; 
  (五)座位数小于2000个的会堂等会议场所; 
  (六)总建筑面积小于600平方米的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1、剧本杀、密室逃脱、沉浸式演出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2、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包括分时段演艺功能的餐饮场所); 
  3、游艺、游乐场所; 
  4、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肉店、水果、蔬菜店、育婴店、白(啤)酒销售、书店、粮油店、蛋糕店、佛教用品店、水店。 
  二、医院、养老机构和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一)建筑面积小于250平方米的非寄宿制幼儿园; 

  (二)单体建筑面积小于250平方米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 

  (三)建筑面积小于250平方米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药房、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 
  (四)住宿床位在20张以下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五)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六)200平方米以上网吧。 
  三、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同一生产车间员工人数小于100人的服装、制鞋、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纺织、印染、印刷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建筑面积小于250平方米(或占地面积小于350平方米)的易燃易爆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加工企业(泳装厂等加工作坊等)。 
  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意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 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600 平方米的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场所)、SPA 馆、美容院;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理发店、美甲(睫)店、化妆品店、制衣店、改衣店、服装店(内衣)、鞋店、锁店、窗帘店、礼仪婚庆、电器电脑手机销售和维修店、殡葬纸活店等;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汽配、车辆家电维修修理、散打搏击店、装修装饰店、补胎、洗车厂、喷漆、水电焊、家具、劳保、金店、五金、电动车销售及存车处、废品收购站、宠物店、手工店、按摩养生康复店、快递仓储、照相广告、自来水收费等。 
  四、县级以下邮政、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一)藏书量小于50万册的公共图书馆; 
  (二)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 
  (三)县级以下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四)县级以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发电厂(站)、500千伏及以下变电站; 
  八、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当实行严格管理,其场所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管理单位应确定为列管单位: 
  (一)高层以下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除住宅外)、综合楼、财贸金融楼、科研楼等高层以下公共建筑; 
  (二)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下的其它粮库; 

  (三)总储量在500吨以下的棉库; 

  (四)总储量在小于10000立方米的木材堆场经营单位; 

  (五)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可燃物品仓库; 
  (六)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的可燃物品堆场; 
  (七)占地面积小于6000平方米的物流仓库; 
  (八)单体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多产权、多业态的公共建筑; 
  (九)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可燃物较多的摄影棚(馆); 
  (十)固定资产(建筑、设备等)登记价值小于5000万元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加工企业; 
  (十一)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宗教场所; 
  (十二)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下除宾馆、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以外的其他住宿场所。 
  界定标准中“以上”和“大于”均含本数,“以下”和“小于”均不含本数。 
  街道要按照《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葫芦岛市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工作指导手册》等文件的要求,对辖区内单位进行检查,下发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责令限期采取措施消除。 
 
【责任编辑:岳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