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文章来源:综合办公室 | 添加时间:2024-06-28 |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文件解读
一、提高标准的必要性
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全市其他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
二、提高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全市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09元。
农村低保标准,全市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6816元。
城乡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供养对象,全市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8868元。
城市供养对象,维持每人每年11820元的标准不变。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对象,全市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2294元。
散居供养对象,全市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968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759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711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658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608元。
三、提高标准的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从2024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解读单位: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民政局
解读人:朱东
解读时间: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