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九小场所界定标准、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街道列管单位界定标准》的公告的文件解读
| 文章来源:综合办公室 | 添加时间:2025-09-29 |
消防重点单位由政府公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的。该条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示要求主要依据辽宁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通知》(辽消〔2023〕122号)执行。
根据该通知,各大队的重点单位名录确定后,应由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有条件的可以由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备重点单位名录和公安派出所管辖单位名录,重点单位名录应通过报纸、信息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同时,重点单位确定工作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
解读单位: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解读人:张文亮
解读时间:2025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岳晓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