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杨管委发[2023]16号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综合办公室 | 添加时间:2023-07-14 |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6号)精神,经开发区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开发区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91元。
农村低保标准:开发区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6336元。
城乡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5倍确定。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农村供养对象:开发区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8244元。
城市供养对象:维持每人每年11700元的标准不变。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对象:开发区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2164元。
散居供养对象:开发区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762元。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706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661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612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提高到每人每月565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从2023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资金需求。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提高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今年《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文件中确定的重点任务,提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确保特殊群体与开发区其他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二)强化部门协同
民政局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城乡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提标测算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民传字[2023]7号)文件中明确的提标指导幅度,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合理测算提标资金需求。财政局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筹集资金,以及省财政对开发区用于落实“三保”任务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确保困难群众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监督检查
在2023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确保2023年7月1日如期执行。开发区内由各级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金均按此标准执行。民政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
辽宁葫芦岛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